12月24日讯 据广州日报报道,广州一男子在羽毛球馆突发昏迷,因羽毛球馆没有配置AED耽误黄金救援时间猝死,事发后,家属告上法院要求赔偿。近日,本案历经一审、二审,均认定未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(AED)的羽毛球馆存在过错,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此前,黄某与球友前往某羽毛球馆进行运动。下场休息时,黄某突然昏迷倒地。旁边一名球友第一时间对其进行急救心肺复苏,另有球友联系球馆工作人员并拨打120急救电话。
几分钟后,球馆工作人员和保安接手心肺复苏一直持续至救护人员到达现场,救护车到达球馆后,黄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急诊就医。同日,黄某抢救无效,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(推断)书中载明黄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。
黄某亲属认为,羽毛球馆在事件发生后,对黄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为此,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共计120余万元。
羽毛球馆辩称,黄某死亡是自身原因所致,在黄某昏迷后,球馆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急救,对其进行了心肺复苏,并有效引导救护车,使医护人员能畅通快速到达急救现场,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。
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黄敏指出,本案中,羽毛球场馆内未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,也未配备经过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在岗,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羽毛球馆对黄某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,存在一定过错。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参加运动的危险性及自身身体状况应具有明确的判断能力,其未审慎对待,疏于自我保护,应自负主要责任。
综合本案事发经过、双方过错程度,法院酌定羽毛球馆对黄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0%的赔偿责任,羽毛球馆赔偿黄某亲属20余万元。
羽毛球馆不服,提起上诉。
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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